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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四大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:2024-01-04 17:59 总点击次数:

雇员租赁

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,“派遣”一词并不适用于说明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则联系和事务特征。“租赁”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全部事务特征,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杂乱的三方法则联系。

租赁与雇佣相同更适用于说明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则联系。

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协作,因为不存在租赁联系而并非劳务派遣,也不适宜签定劳务派遣合同。

同工同酬

现行法则原则规矩劳务派遣用工单位,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原则,但人社部相关司局担任人确标明,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,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。

同工同酬能够简略地理解为,相同岗位、相同等级的员工,应该履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。但这样就简略被异化为,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。

拒绝垫付

现行法则原则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则联系中,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。这便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则根底,也便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。

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,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,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。

获益归责
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矩:“派遣员工因履行工作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差错的,承担相应的弥补责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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